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昶碩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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