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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