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7號
TYDV,108,除,7,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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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永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 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 月17日(同年月16日為星期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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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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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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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四三四-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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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四三五-二│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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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四八六-八│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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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四八七-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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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四八八-一│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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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