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6號
TYDV,108,除,36,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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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周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 年8 月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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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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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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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八八一八 五 │ │1 │1000│ │
│01│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八八一九 七 │ │1 │1000│ │
│02│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0二四一 九 │ │1 │190 │ │
│03│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一一七四 二 │ │1 │144 │ │
│04│ │ │ │ │ │ │
├─┼───────────────┼──────────────┼────┼───┼────┼───┤
│0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一五八八 0 │ │1 │306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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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