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0號
TYDV,108,除,30,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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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大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成 
代 理 人 吳青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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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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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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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高揚威家醫科診所高│桃園成功路郵局 │107年5月30日 │13,095元 │L一六三六三八七│大豐│
│1 │揚威 │ │ │ │ │製藥│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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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