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賀泰儒
代 理 人 蔡依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 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 9 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8 年1 月2 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8 年1 月1 為休息日 ,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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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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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到期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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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邱郁蒨 │ 96年2 月8 日│未載 │ 400,000元│TH五三八三四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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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邱郁蒨 │ 99年11月1 日│未載 │ 50,000元│SR一二四0五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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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邱郁蒨 │ 99年11月1 日│未載 │ 2,500,000元│SR一八三六一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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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邱郁蒨 │ 100年9 月10日│未載 │ 30,000元│SR一八八二0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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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