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雄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56,038元,應繳裁判
費452,5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
2,028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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