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8年度,11號
TYDV,108,輔宣,1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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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麗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又寧、曾博琳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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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