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76號
TYDV,108,訴,376,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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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馮志能 

被   告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 7 年12月13日起訴,然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能代表被告 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0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及補正能代表被 告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 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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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