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3號
TYDV,108,訴,343,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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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陳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對造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例稿勾選案由為「返還借款」, 並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全邦鋼鐵公司廖運青先生 為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甲)1)於107.07.20 向陳得誠( 以下簡稱乙方)清償日金額250,000 退票2)於107.08.10 300,000 退票共計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正。以上共貳張支票 於清償時無法兌現金額共參佰玖拾伍萬元正但法人沒有出 面清償在此懇請法院選認(按:應為「選任」之誤)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建議-林美麗」等語。
(二)原告雖以「返還借款」為案由,但起訴狀上沒有記載任何 關於消費借貸的原因事實,反而著重於被告簽發支票、原 告不獲付款的事實。因此,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究竟是消 費借貸,還是支票上的請求權,按起訴狀記載,並不清楚 ,應認原告起訴並未依法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從而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並提出更正後的起訴狀繕本,以便送達於被告 ,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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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