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被 告 安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
5,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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