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3號
TYDV,108,訴,233,201902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被   告 安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
5,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