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1 萬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07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