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6號
TYDV,108,補,96,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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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瑄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7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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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