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4號
TYDV,108,補,74,2019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蘇芳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秀如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