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哲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4,5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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