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李景旭
高培軒
被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馮澤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