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羅采蘋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53,9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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