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被 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
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
權之範圍,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
,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
台抗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
於103 年4 月23日關於變更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之決議不存在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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