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2號
TYDV,108,補,16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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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   告 王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銘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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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