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 告 王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銘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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