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相 對 人 三元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7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78號案件, 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之法庭錄音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 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 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 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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