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文馨禾即文沛慈即文瓊美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請提出文智慧父母之戶籍謄本(或居留證、護照資料)及其 等105 年、106 年所得報稅及財產歸戶資料。二、聲請人所列每月扶養文智慧、鄭義富之扶養費,是否有扣除 兩人所領取之各種補助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