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7號
TYDV,108,消債更,17,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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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家瑜即劉珮瑜即劉文媛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 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 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 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 等資料。
六、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 陳報聲請人之父親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 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 即聲請人之父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



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 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 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八、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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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