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柏筱梅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 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三、提出聲請人之105年綜合所得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段000巷 00號3樓」,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 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 、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五、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長女、聲請人長子、聲請人次子 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 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 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提出受扶養人聲請人長女、聲請人次女、聲請人長子、聲請 人次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5 年度至
106 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聲請長女、聲 請人長子、聲請人次子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 養人聲請人長女、聲請人次女、聲請人長子、聲請人次子之 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 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 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 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九、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十、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 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 收入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