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明 人 蕭伃茹
蕭丞竣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蕭羽云(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蕭伃茹、蕭丞竣係被繼承人之兄 弟姐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死亡,聲明人為 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蕭伃茹、蕭丞竣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而被 繼承人於107 年12月1 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頁5 反面、11、13) ,堪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 及生母黃垟穓、黃鉅翔、黃湘喻、黃書韋、吳幸澐雖有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然被繼承 人之生父即第二順序繼承人蕭圳良目前尚生存,且迄今仍未 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列 印日期:108 年1 月10日)與戶籍資料及聲明人所檢附之繼 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頁5 反面、13、25-28 ), 足堪認定。是以,因被繼承人之生父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尚未 拋棄繼承,而聲明人蕭伃茹、蕭丞竣既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 妹即被繼承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 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蕭伃茹、蕭丞竣對於被 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
明人蕭伃茹、蕭丞竣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