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52號
TYDV,108,司繼,252,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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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2號
聲 明 人 賴亭羽 
      賴彥勳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吳煙海(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賴亭羽賴彥勳係被繼承人吳煙 海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死亡,聲明人為 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賴亭羽賴彥勳係被繼承人吳煙海之孫,而被 繼承人於107 年11月21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頁6 、8 、10),堪 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除吳敏雪吳敏汝(即聲明人賴亭羽賴彥勳之母)業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並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該順序尚有子輩直系 血親卑親屬吳永成、吳立有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列印日期: 108 年2 月11日)與戶籍資料及聲明人所檢附之繼承系統表 (其上載明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由吳永成、吳立有繼承)等件 附卷可憑(本院卷頁6、15-19),足堪認定。是以,因被繼 承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 人賴亭羽賴彥勳既為被繼承人之孫即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 聲明人賴亭羽賴彥勳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



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賴亭羽賴彥勳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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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