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聲 請 人 陳祐豎 法定代理人 陳霈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致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表明系爭本票所載發票地址詳細為何?(哪一縣市?)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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