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52號
TYDV,108,司票,185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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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陳祐豎 
法定代理人 陳霈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致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所載發票地址詳細為何?(哪一縣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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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