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74號
TYDV,108,司票,1774,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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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簡琪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展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
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系
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致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
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
   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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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