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586號
TYDV,108,司票,1586,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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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王鐿峻 


相 對 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 法第7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許家豪簽發之 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其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依上開 規定,以文字為準。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 有未合,此部分499,950 元金額應予駁回。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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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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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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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1月10日 │500,000元 │未載 │104年11月10日 │TH七一八0七二│ │
│1 │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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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月15日 │50元 │未載 │105年1月15日 │TH七一八0七三│ │
│2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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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8月12日 │400,000元 │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9日 │TH四七六六二九│ │
│3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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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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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