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管家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補正原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 即債務人對債權讓
與人源陞環能開發有限公司97.11.18所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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