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泰興(即被繼承人林黃素梅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林黃素梅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4、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5、存證信函回函。
6、所有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