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53號
TYDV,108,司催,53,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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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泰興(即被繼承人林黃素梅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林黃素梅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4、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5、存證信函回函。
   6、所有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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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