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6號
TYDV,108,司促,956,2019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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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振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附之行動電 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所示,債務人於簽立時尚未成 年,依民法第79條規定,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 事後同意始生效力。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吳振弘之全體法定代理 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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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