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54號
TYDV,108,司促,4154,2019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
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文件( 如兩造契約
  、發票、出貨單、報價單等)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