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文件( 如兩造契約 、發票、出貨單、報價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