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85號
TYDV,108,司促,3985,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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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銓益即永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永順工程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三、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兩造之契約、出貨單或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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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