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銓益即永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永順工程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三、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兩造之契約、出貨單或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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