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藍永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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