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43號
TYDV,108,司促,384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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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藍永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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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