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784號
TYDV,89,訴,784,20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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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政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五十五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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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