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57號
TYDV,108,司促,3757,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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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債 權 人 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率6 %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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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