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嚴品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零捌拾
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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