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7號
TYDV,108,司促,3447,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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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嚴品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零捌拾
  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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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