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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