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21號
TYDV,108,司促,302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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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蘇義夫即禾樺服裝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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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