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彩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郭文進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 人,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 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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