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12號
TYDV,108,司促,2912,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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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江孝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英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非債務人所簽發,請補正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
  若債務人未背書,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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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