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34號
TYDV,108,司促,2634,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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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債 權 人 林雅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帛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陳明台端提出請求之依據(台端非車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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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