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9號
TYDV,108,司促,2629,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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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莊承勳 
債 務 人 石鎮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玖拾玖
  元,及其中參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總
  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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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