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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80號
TYDV,108,司促,2380,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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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張家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飛月林介今、林則禹林于文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99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
  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分別提出被繼承人林衡達張水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四、請向家事法庭查報被繼承人林衡達張水陳之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
  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
  院公文。
五、陳報台端有權提出本件請求之依據(台端如非被繼承人張水
  陳之唯一繼承人,請提出本件遺產分割予台端而由全體繼承
  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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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