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張家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飛月、林介今、林則禹、林于文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99號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影
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三、請分別提出被繼承人林衡達、張水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四、請向家事法庭查報被繼承人林衡達、張水陳之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
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
院公文。
五、陳報台端有權提出本件請求之依據(台端如非被繼承人張水
陳之唯一繼承人,請提出本件遺產分割予台端而由全體繼承
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