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7號
TYDV,108,司促,227,2019021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戴清村 
債 務 人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
  提示: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
  日後15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2
  款、第132 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
  務人即背書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
  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6 月30日,而債權人為
  付款之提示日係107 年12月3 日,顯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
  之15日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
  以,債權人對發票人郭義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良果國際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顯已喪失追索權,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