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0號
TYDV,108,司,1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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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寺本博 


相 對 人 西研向井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西研向井有限公司(下稱西 研向井公司)之清算人,今已依法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 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是有限公司簿冊 保存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 院指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西研向井公司之清算人,固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司字第8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惟相對人既為有限公司,依前開規定,關於清算完 結後公司帳簿、表冊、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存人,僅 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尚無聲請法院指定之必要。故 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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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研向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