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0號
TYDV,107,訴,130,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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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台20線隧道(含台線大溪明隧道及台11線 三仙隧道安全設施工程)」買賣契約、「台2 蘭陽隧道火警 偵煙、偵熱、緊急照明及逃生標示設施工程」工程契約是否 業經被告解除,而得由被告請求返還價金,繫屬本院105 年 度訴字第1558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下稱前案),前案與 本案主要事實相同,且上開契約是否業已解除均為重要之爭 點,為避免裁判矛盾及訴訟經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6 日裁定命於前案訴訟結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 因前案業已判決確定,有前案判決、卷宗可稽,爰依職權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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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