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詹珠妹
訴訟代理人 吳嘉永
被 告 李藍玉
姜清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藍玉等間請求撤銷借名借貸契約書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457,78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他項權利(抵押權),惟依本院所調取系爭
房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登載內容,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已移轉
予訴外人黃浩瑋,且並無任何抵押權之設定,故此部分爰不另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457,78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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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每平方公尺│ 系爭土地總面積 │系爭土地之 │
│ │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元)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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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地號 │72716 │ 118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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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課稅 │877300 │
│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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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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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