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借名借貸契約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82號
TYDV,107,補,982,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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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詹珠妹 
訴訟代理人 吳嘉永 
被   告 李藍玉 
      姜清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藍玉等間請求撤銷借名借貸契約書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457,78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房地上所設定之他項權利(抵押權),惟依本院所調取系爭
房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登載內容,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已移轉
予訴外人黃浩瑋,且並無任何抵押權之設定,故此部分爰不另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457,78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
│土地   │每平方公尺│ 系爭土地總面積 │系爭土地之 │
│     │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元)  │        │ (元)   │
├─────┼─────┼────────┼──────┤
│971-1地號 │72716   │    118   │0000000   │
├─────┼─────┴────────┴──────┤
│建物課稅 │877300                  │
│現值   │                     │
├─────┴─────────────────────┤
│合計                    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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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