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被 告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儒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
被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分別請求:
①被告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
別稱尊騰公司、冠蓁公司)應將起訴狀附圖一範圍內土地之基地
土壤回填並將土地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②被告冠蓁公司應將起
訴狀附圖一所示建物及土地內之鋼筋拆除並將建物及土地返還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③被告尊騰公司、冠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各
新台幣(下同)30萬元。④被告冠蓁公司應給付原告各10萬元。
⑤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各20萬元。再者,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所需之回復原狀費用初步估計為150 萬
元(此有原告陳報狀可參),至原告第③至⑤項請求之數額合計
為600 萬元【計算式:10×(30+10+20)=600 】,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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