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5號
TYDV,107,補,855,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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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78,750 元(計算式:系爭區域代理授權金額新加坡幣
6 萬元×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21.75 ×剩餘合約期間占原
合約期間之比例27/3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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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